无规矩不成方圆,域名行业也一样,经过ICANN等机构讨论而制定,那么域名申请的要求是什么,总的来说有三大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域名申请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即除了预留的域名外,域名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是国际上关于域名注册普遍遵循的原则。判断域名注册申请先后,以有关注册单位第一次收到域名注册申请之日为准。一般而言,只要申请人所申请注册的域名与现有注册域名不一致,就可以获准注册。
二、无异议注册原则
无异议注册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之一。如果域名注册者向注册机构保证其所申请的域名不侵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权、商号权或其他无形财产权),并且没有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那么注册者即可享有该域名。现实中就有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中的关键文字注册为域名,等待在先权利人或感兴趣的人求购,并从中获利之现象发生。
三、非实质性审查原则
非实质审查原则又称为“不审查”原则,即注册机构只要求拟申请的域名不与他人域名、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但不主动审查是否侵害他人权利(包括侵害商标权等在先权利)。除此之外,基本的实质审查还是要进行的,比如,域名是否已经开放,是否重复又或者域名是否明显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
有的国家对域名申请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从而在一定成都上减少了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加拿大规定在国家顶级域名“.ca”之下申请注册域名,申请人必须是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而且申请注册的域名必须与其公司名称,或注册商标有密切的关系,每一个公司也只能注册一个域名。然而像加拿大这样严格的域名注册要求只是例外,目前被大多数国家(地区)、各种类型的域名注册组织普遍采用的域名注册原则是申请在先和不审查原则。
申请在线、无异议注册以及不审查原则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是因为它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让基于技术管理的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显然为这些组织力所不及。更重要的是,申请在先及不审查原则能与网络时代的现实发展相适应。试想,如果域名申请也像商标注册那样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经历初审、公告、异议、核准等多重程序,国际互联网就不可能在短短技能的时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在市场上使用,而域名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在网络上使用。因此,拖长域名注册的时间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实质性的阻碍。然而问题均有两面性,申请在先,无异议注册以及不审查原则的优势也是它最大的弱点所在,它既促成了网络上经贸活动的迅猛发展,但也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它为知识产权人向网络空间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冲突埋下了伏笔。